我很少在注意信用卡帳單每個月的紅利點數,昨天我家菜頭在整理帳單時突然發現,為什麼我持有的中國信託卡,三個月都有消費金額,但紅利點數卻一點增加都沒


打080去問~原來,銀行去年就改了規定【帳單新增消費金額需滿3,000元(含),才有30元一點】還有從今年開始【代扣繳各項公用事業費用(包含台電、省水、市水、瓦斯)及中華電信各項電信費用】也不列入積點~


真的很想大聲呼喊,我辦那張卡有啥用丫~3000塊耶!又不是300塊,現在景氣那麼差,有消費就不錯了,怎麼可能每個月都花個三千,而且我辦的是中國信託與中華電信聯名的Call Call卡,特色就是設定代扣中華電信費用後,紅利積點1000點就可以折抵200元,現在連電話費都不積點了,我還代扣個屁丫~



最火大的是銀行每次都是包贏的,要改規則時就在帳單上那些密密麻麻的字裡加個幾句,連個明顯標誌或把改的地方放大都沒,誰有空每個月都把那些字全看一遍~



哼!我當初辦這張卡就是想把家裡的水電、電話集中一張卡扣款,反正每個月固定都有一~二千可積點,現在這張卡對我來說一點用都沒有了,害坑了我很多個月的紅利點數,我要把這些代扣全都轉轉掉~不用他們家的卡了~氣死我~


有興趣的人可以把下面的規則看一看~
或是把自己手上的卡全挖出來詳讀一下規則,免得突然發現被坑會覺得很不爽~就像我 = =




《中國信託信用卡規則辦法》轉載於中國信託網站https://consumer.chinatrust.com.tw/ch/card/doc/red_930903.htm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刷卡得利計劃』活動辦法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中國信託〞)為回饋中國信託持卡人,特別推出中國信託『刷卡得利計劃』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
中國信託持卡人以中國信託發行之有效信用卡【本活動辦法或本活動之相關規定如未特別標示註明時,均包括一般信用卡及visa金融卡(即visa提款卡,以下亦同)】消費,得依本活動辦法累積「紅利點數」,就累積之紅利點數選擇兌換或換購商品、折換旅遊或餐飲折價或兌換券或其他憑證、購物抵點折扣、折抵年費、哩程酬賓等之回饋項目。
就本活動之具體實施辦法,所有參加人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加資格
1. 中國信託發行之各種信用卡,包括VISA、MasterCard、JCB、美國運通卡及U卡之正卡或附卡持卡人及visa金融卡持卡人均可參加本活動(不包含單持鈦金卡、Costco 聯名卡、澳航聯名卡、廣達企業卡及家扶聯名卡之卡友),不需任何報名手續。但附卡持卡人不得獨立參加本活動,而須與其正卡持卡人共同參加,且其所累積之紅利點數將自動併入其所屬正卡之積點內,而僅得由正卡持卡人行使兌換回饋項目之權利。中國信託所發行之認同卡及商務卡持卡人亦適用本活動。
2. 持卡人(限正卡持卡人)依本活動累積紅利點數及向中國信託兌換回饋項目時,以該持卡人無下列情形為限:
(1) 其所持信用卡或VISA金融卡被停用或管制。
(2) 自行註銷全戶信用卡及VISA金融卡。
(3) 持卡人有違反『中國信託信用卡約定條款』、『VISA 金融卡約定條款』或本活動辦法之情事。
(4) 連續二期未按時繳付信用卡帳單所示最低應繳金額者。
(5) 持卡人對中國信託之其他債務延不償還者。
如有上述任一情形,該持卡人及其附卡持卡人立即喪失參加本活動之權利,且其累積之紅利點數立即全部失其效力;如持卡人申請兌換回饋項目後,發生或中國信託始知悉有上述情形之一時,中國信託得立即停止該兌換並追回已兌換之回饋項目(回饋項目已使用或不能追回時,得換算為金錢價值後向持卡人主張返還)。唯如其發生之情形消滅【例如:有前述第(4)、(5)款之情形而嗣後繳清全部應繳款(包括違約金、循環利息等)】,經中國信託同意後,持卡人得繼續參加本活動,並回復其原已累積及在停權期間內刷卡而可累積之紅利點數。

二、紅利點數適用範圍(紅利點數適用範圍若有變動,本行將於60天前通知持卡人,並於網站公告)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VISA金融卡簽帳消費均可累積紅利點數,但下列項目不予計算積點:

  1. 信用卡年費。
  2. 循環信用利息。
  3. 預借現金之本金、手續費及利息。
  4. 逾期繳款所衍生之費用(如逾期還款違約金、利息)。
  5. 依『中國信託信用卡約定條款』及『VISA 金融卡約定條款』約定之其他各項手續費。
  6. 使用VISA 金融卡購買捷運票。
  7. 簡易通信貸款之本金、手續費及利息。
  8. 刷卡買基金之相關交易金額及費用。
  9. 繳學費
  10. 相關手續費(如掛失費、卡片毀損補發手續費)
  11. 分期靈活金
  12. 帳款分期金
  13. 代扣繳各項公用事業費用(包含台電、省水、市水、瓦斯)及中華電信各項電信費用
  14. 其他中國信託指定之項目,但應先經公告或通知持卡人。

三、紅利點數累積方式

  1.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VISA金融卡簽帳消費,當月帳單新增消費金額需滿3,000元(含)以上,每滿新台幣30元即可自動累積一點(以下簡稱〝積點比例〞),但每單筆消費金額未滿新台幣30元者,不予計算積點。中國信託經公告或通知持卡人後,得變更積點比例。
    • 鼎極卡、商旅卡、國旅卡、申請電子帳單及自動扣繳者不受此限制。
    • 符合紅利點數累積資格者,當期帳單新增點數統一於帳單結帳日給予點數,並於二個營業日後回饋。
    • 中油卡於中油消費金額、分期紅利卡進行分期付款及分期靈活金,適用原活動辦法,但不計入當期帳單新增消費金額滿3,000元(含)門檻中。
    • VISA金融卡與信用卡分別計算當期新增消費金額3,000元(含)之門檻,計算期間:VISA金融卡每月1日至月底最後1日,信用卡則以每月帳單日為基礎日。
  2.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將簽帳消費買受之貨品或服務退還,或因簽帳爭議或其他原因而退還款項者(如退稅或退貨),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積點,逕依其當月退還款項金額,累積滿3,000元(含)以上,按積點比例予以扣除;累積未滿3,000元(含) ,則不予扣除積點。
  3. 正卡及附卡持卡人之紅利點數合併計算;持卡人持有二張以上信用卡(包括一般信用卡及VISA金融卡)者,各卡簽帳消費累積之紅利點數合併計算。
  4. 除有明顯計算錯誤外,紅利點數以中國信託每月寄發信用卡帳單或visa金融卡消費款對帳單上所載之累積點數為準。

 

四、紅利點數性質
紅利點數僅適用於本活動範圍,於兌換取得回饋項目前並不構成持卡人之資產,且持卡人不得要求中國信託將紅利點數折算現金或給予其他非回餽項目之給付。

五、兌換方式及標準

  1. 紅利點數達到兌換門檻時(按活動內容有不同之兌換門檻),正卡持卡人可將累積之紅利點數依中國信託決定之積點及兌換標準兌換回饋項目,且一經選擇兌換回饋項目後即不得再回復為紅利點數。
  2. 正卡持卡人得行使兌換權利之回饋項目及兌換門檻包括:
    • 積點6,000點起可兌換有限量之免費商品。
    • 積點100點起可以自付額訂購商品。
    • 每1,000點可折抵當月帳單年費或次期續卡年費150元(新卡年費亦可折抵)。
    • 哩程酬賓。
    • 已辦電話扣繳之call call卡正卡卡友,積點1,000點折抵中華電信酬賓基金200元。
    • 分期紅利卡每月可用1,000點抵下次帳單金額100元(每月限一次,每次最高可折抵1,000元)。
    • 點數折抵捐款金。
    • 持中信卡至中信特約紅利商店刷卡消費,以累積紅利點數即時折抵當筆刷卡金。(相關即時折抵條件以本行公告為準)
    • 積點1,000點折抵公用事業代扣繳費用100元。
    • 積點10點折抵Costco金幣1元。
    • 積點100點折抵Q-PAY、悠遊卡、悠遊錢包儲值金8元。
  3. 前項各項回饋項目(包含各項商品)及兌換標準由中國信託決定後公告或製成目錄提供持卡人,並以該公告或目錄內容為準。公告或目錄所示各項商品之參考市價,僅供參考用;所示各項商品皆以實物為準;所示各項商品(包括旅遊、餐飲)折價、兌換券或其他憑證之使用有效期限皆以實際兌換之折價、兌換券或其他憑證上所載日期為準。公告或目錄如定有有效期限者,逾期即不得兌換;如定有適用對象或範圍者,不符者不得兌換。
  4. 以紅利點數加自付額換購商品時,自付額部份持卡人僅能以中國信託信用卡為支付工具,自付額可能因季節性因素或廠商專案促銷、價格調降等情形,與大賣場價格有所差距。
  5. VISA金融卡兌換點數同其他中信卡。
  6. 持卡人累積之紅利點數如包括『競技競賽與機會中獎累積之積點』、『因推薦新會員累積之積點』、『因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於兌換回饋項目時,積點使用順序為(1)『競技競賽與機會中獎累積之積點』、(2)『因推薦新會員累積之積點』、(3)『因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

六、積點有效期限
每戶持卡人之紅利點數累計期間以二年為一期,紅利點數有效使用期限以信用卡帳單或VISA金融卡消費款對帳單所示者為準。持卡人於上述有效期限屆至前已取得但尚未兌換之紅利點數,於有效期限屆至時即自動失效,持卡人不得再要求兌換任何回饋項目,亦不得要求中國信託將紅利點數折算現金或給予其他給付。有效期限屆至後,中國信託將自動將持卡人之紅利點數歸零重新計算。您的點數到期後,將有一個月延展期,可讓您充份運用點數,但延展期間之點數,不可與新累積紅利點數合併使用及不可用於即時折抵。

七、回饋項目特別規定

  1. 所有本活動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一經兌換,不可退還或更換,中國信託或參與本活動之廠商,有權於預先通知後而提供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替代之。
  2. 以紅利點數兌換之旅遊、餐飲折價、兌換券或其他憑證,不得折換現金,一經簽發後即不得退換,若有毀損或滅失將不予補發,亦不以現金賠償。
  3. 持卡人以紅利點數兌換旅遊、餐飲折價、兌換券或其他憑證者,任何旅遊住宿安排、餐飲訂席概由持卡人自行負責,所有旅遊、飯店住宿、膳食、折價券使用等優惠項目均應依廠商特定之條款及規定辦理。其中可能包括特別限制、停止使用期間及例外情況等。
  4. 中國信託有權經公告後變更本活動之各項回饋項目(包含各項商品)、兌換標準及參加廠商。
  5. 在通常情況下,中國信託於接受持卡人申請兌換回饋項目後,至少需於中國信託收到持卡人兌換單後或電話語音兌換成功後一~二週之作業時間,方由中國信託或各參加廠商寄發商品、折價券或兌換券予持卡人。唯如中國信託或參加廠商未於前述期間完成作業時,無論其原因可否歸責於中國信託或參加廠商,中國信託將協助持卡人協調處理,但中國信託及參加廠商對持卡人均不負任何責任。
  6. 持卡人所欲兌換之商品如因已達中國信託所設定之限量而無法兌換時,中國信託得於電話語音等通路公告之,並基於善意之原則,儘量協助持卡人更改兌換其他商品,直至所有商品皆已兌換完畢,但持卡人不得堅持兌換原欲兌換但已超過限量之商品。
  7. 維護持卡人權益,避免他人冒用持卡人名義兌換回饋項目,商品或兌換券之寄送地址一律為信用卡帳單或visa金融卡消費款對帳單地址;如您同時持有信用卡及visa金融卡,商品及兌換券之寄送地址一律以信用卡帳單地址為優先寄送地址,中國信託亦不接受指定非持卡人本人為收件人。
  8. 有商品皆以實物為準。
  9. 為保障各卡別持卡人兌換權益,鼎極卡、其他中信卡各有不同比例之兌換限量。

八、法律關係及稅捐

  1. 持卡人於兌換回饋項目時,即視為同意中國信託於必要範圍內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參加廠商電腦處理。
  2. 本活動所提供之各項商品及服務,係本活動之參加廠商直接提供予持卡人,中國信託與參加廠商間並無合夥、經銷、代理關係或共同出賣人、廣告媒體或保證人關係;如持卡人與本活動之參加廠商就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爭議時,概由各參加廠商負責,中國信託不負任何責任。
  3. 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紅利點數兌換本活動之回饋項目【包括折抵年費、兌換商品(含兌換券、折價券等)、或Call Call卡持卡人以刷卡紅利點數移轉或委託代繳電信費用累積之電信酬賓基金折抵電信費用等】,依財政部函釋: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屬信用卡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之性質,尚不發生持卡人之所得問題,故中國信託於會計年度終了將不會發給持卡人扣繳憑單。
  4. 前項如持卡人係以推薦新會員累積之積點兌換本活動之回饋項目,因屬推薦新會員取得對價之性質,屬持卡人之其他所得,如因此應繳納任何稅捐時,由持卡人負擔該筆稅款,實際扣繳金額,以中國信託大宗採購價為依據(Call Call卡電信酬賓基金折抵電信費用,以實際折抵電信費用金額為準)。倘依相關稅法規定,中國信託應代為扣繳任何稅款時,中國信託得將代為扣繳之款項逕登記持卡人之信用卡帳戶下,持卡人應如數照付,絕無異議,本行將於會計年度終了發給扣繳憑單。
  5. 持卡人因『競技競賽與機會中獎累積之紅利點數』,依稅法規定競技競賽與機會中獎超過NT$19,995者,中獎人應繳納10%之稅金,中國信託應代為扣繳任何稅款時,中國信託得將代為扣繳之款項逕登記持卡人之信用卡帳戶下,持卡人應如數照付,絕無異議,本行將於會計年度終了發給扣繳憑單。

九、修改及終止
中國信託得隨時修正、暫停、終止本活動及本辦法(包括但不限於參加資格、積點計算、回饋項目及兌換標準),並於中國信託相關媒體(如本行網站、帳單、電話語音)、報章或各分行營業處公告後生效。持卡人不得因此向中國信託主張任何權利。

十、有效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並自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取代之前已出版之『2007.05~2008 .03 刷卡得利回饋計劃』手冊之內容,且語音、網路兌換系統自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僅可接受兌換九十七年紅利點數之回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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