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屋有看到喜歡的,想請仲介幫我們跟屋主議價,但仲介要求我們帶五萬元去簽委託書,如談價成功此筆金額就轉為簽約金,如談不成則會退回。因為我們是第一次購屋比較無經驗,不曉得這筆錢到底是否必要,剛好豚妹熱心整理了一份淺顯易懂的說明給我,提供大家參考。


【我們家的親身體驗】

老媽說我們家當初買時,仲介也是要求我們先拿出一筆錢,說法跟這個業務員一樣,但談價不成功時業務員卻不退還我們那筆錢,等於是扣在他那,硬逼我們要買他推薦的其它房屋售案,礙於有筆錢被扣住,看屋的選擇範圍會被縮小,很綁手綁腳不自由,後來很辛苦的才把這筆錢拿回來,所以不贊成我們簽委託書時給五萬元。


【豚妹整理的斡旋金說明】

"斡旋金"也可說是代表跟屋主談價錢的誠意
是他們仲介間協調的通則
但不予許在沒有任何書面簽訂即私下給錢
意思是說..
這間房子
我的客戶已經付斡旋金了
代表這間房子已先被我客戶暫訂下來了
屋主2~5天的時間, 只能先跟我的買家議價
不能私下再跟其他買家談
 
意思是
仲介只允許屋主一次跟一個客人議價
不能同時跟2位以上客人談價競爭(先搶先贏)
以防像拍賣競標的惡性競爭
讓賣家沒有充足的價錢比較空間
以行銷手法來看
對賣家或買家都有一點強迫推銷的用意思
強迫買家或賣家在短時間內決定買賣
 
在下斡旋金後, 即沒有太多考慮的時間
但若下斡旋金前考慮太久(下得太晚)
也有可能讓其他客人下了先談, 而直接成交買走了
斡旋金原則上也是合法的
有行政院公定的書面格式及合約條文
合約書上會明白寫著若價錢沒談成
仲介需全額退費給賣家(不能扣訂金)
但價錢沒談成是指賣家不能接受"斡旋金合約書"上的價錢
 
例如:
我下斡旋金5萬, 簽約可接受300萬買屋
但屋主底價320萬, 故不願接受300價錢
而我方也不能接受320萬
故合約即不成立, 仲介需無條件退回合額費用
 
若我方也可接受屋主開的320萬元
合約即成立
我方只需再付315萬元給買方(要將斡旋金扣掉)
買賣即可成立
 
幾經協調後
屋主可接受我方開出的底價300萬元
我方也需無條件接受買賣
不可反悔不買屋或又改開更低價
屋主可以不受
且5萬斡旋金即歸屋主所有(補償屋主)
而反悔的我方, 也將拿不回5萬元來
 
屋主原本接受我方開出300萬賣屋
但又臨時反悔不賣我方了
屋主即算違約
除5萬元斡旋金全額歸還我方外
屋主尚需賠償我方5萬元

<給豚妹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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